為認真貫徹《湖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細則》暫行規定,結合公司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實際情況,強化管理責任,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起重機械設備為:需在本市安監站進行備案登記的起重設備。(塔吊、人貨兩用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
2、公司建筑設備管理歸口部門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專職機管員負責實施。
3、凡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均需取得湖州安全監督站設備登記備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4、工程部設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臺帳,并建立設備檔案,做到一機一檔案,檔案內容包含(產權登記、驗收合格證復印件、使用登記復印件、建筑起重機械履歷手冊、維修保養記錄)。
5、項目部掛靠在集團公司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工程部進行審核報分管經理批準,申請批準后由所有權人提供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所需的一切資料委托公司辦理,由專職機管員具體負責,辦理工本費由所有權人自理。
6、凡在公司備案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統一管理調配使用,原則上不得外租,如必須外租的需履行審批手續,經分管經理批準后,由工程部辦理租賃協議。
7、項目部需用起重機械設備應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工程部,由工程部負責在公司范圍內調配。工程部在調配起重設備時,除該項目部自有的起重設備外,同等條件下應首先考慮安排屬于公司所有權的起重設備。
8、在公司內部起重設備不夠用的情況下,工程部應提前告知項目部,允許項目部向外單位(必須具備正規租賃資質)租賃,但必須是經市安監站備案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
9、項目部向外單位租賃起重機械設備的,由項目部自行與租賃方協商租賃,價格、付款時間、付款形式及維修事宜簽訂租賃協議。協議及相關資料報公司工程部備案,由機管員按協議內容建立臨時設備檔案。
10、凡向外單位租賃來的起重機械設備租費,原則上由項目部自行按協議支付,但項目部拒不履行協議的,工程部有權通知財務部在其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11、凡租賃公司內部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日常維修,維修應附有清單(人工、材料等),由項目部簽字認可報工程部備案。維修所需的器材費,由項目部自行承擔,維修人工費按租賃費的5%包干,由財務部在工程款中扣除。
12、向外單位租賃來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維修如需公司安排維修的,項目部應在起重設備投入使用前與公司工程部辦理維修協議,維修費用按本辦法第11條款執行。
13、凡公司內部統一管理的起重設備,必須由公司設備拆裝班負責安裝、(拆卸),外運。安裝、(拆卸)、外運等費用參照市場價格,由工程部一年公布一次。
14、租賃、安裝、(拆卸)、外運及其它費用的結算按公司原規定執行,超高起重設備租賃、安裝、(拆卸)、外運的費用另定。
15、公司原則上不承接對外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修、保養業務,未經批準嚴禁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接起重設備安裝、(拆卸)業務。
16、凡由公司統一管理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前由項目部自行辦理安裝(拆卸)告知,安裝完成后由公司機管員負責及時落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辦理使用登記,驗收費用由項目部承擔,項目部未辦理安裝(拆卸)告知的,工程部有權不予安排安裝(拆卸),未經驗收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17、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09年01月01日起執行。 |